一、权限
市、州航务(海事、航道)管理机构,临时性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可下放至县级航务(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办理。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内河航道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1 \* GB3①勘探、采掘、爆破;= 2 \* GB3②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3 \* GB3③架设桥梁、索道;= 4 \* GB3④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5 \* GB3⑤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置;= 6 \* GB3⑥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7 \* GB3⑦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第二十七条:“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三、申请条件
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申报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7、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按受理程序标准查验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2、审定
按审定程序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3、制证及文书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4、发证并告知
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5、立卷归档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归档。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市政务中心二楼365备用线路检测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835-261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