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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7-05-26】 【字号: 】 【点击数: 】 【关闭此页


一、权限

水路运输许可:经营市(州)内运输的由市、州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办理。

二、法定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十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3、《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际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其中经营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游运输的除外),申报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批准”;第二款:“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第三款:“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省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地(市)内运输的,应申报所在地的地(市)交通局或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批准”。

4、《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航务管理机构申请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从事水路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应按国家规定向航务管理机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随船携带”。

三、申请条件

(一)水路运输许可

1、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3、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5、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6、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7、从事省际、省内跨市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还应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符合《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

1、经营者依法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2、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3、拟投入营运的船舶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配备相应船员。

四、申报材料

(一)水路运输许可

1、申请书一式3份;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复印件;
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复印件;
7、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复印件;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复印件;
9、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10、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11、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市(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航务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评估报告;
12、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与自有并经营的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第1项至第7项、第10项至第11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市级航务机构出具的有关筹建请示文件。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第1项至第11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市级航务机构出具的有关开业请示文件、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原件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第1项、第2项、第6项至第11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原批准文件复印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及市级航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扩大经营范围请示文件。
个体运输经营者筹建需提交第1项、第12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个体运输经营者开业需提交第1项、第3项、第9项、第12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原件。

个体运输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需提交第1项、第3项、第9项、第12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

以上需提供资料未注明份数的,需报省政务中心1份;凡要求提供复印件证明文件的,须审核部门盖章确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

(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1、申请书一式3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6、覆盖其所管理船舶范围的有效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需提交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市级航务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筹建请示文件。

企业开业需提交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市级航务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开业请示文件,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筹建专用)》原件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取得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需提交第1项、第2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原批准文件复印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市级航务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扩大经营范围请示文件。

以上需提供资料未注明份数的,需报省政务中心1份;凡要求提供复印件证明文件的,须审核部门盖章确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

(三)《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

1、《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2、《水路运输新增运力或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一式3份;

3、《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副本;

4、属买卖船舶的需提交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属委托经营的需提交船舶委托经营合同;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6、与经营船舶相适应的主要技术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开业或扩大经营范围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需提交第1项、第4项至第6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新增客船或散装液体危险品船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需提交第1项、第2项、第4项至第6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新增普通货船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需提交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以上需提供资料未注明份数的,需报省政务中心1份;凡要求提供复印件证明文件的,须审核部门盖章确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按受理程序标准查验填写申请书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在进行受理。

2、审核资料

按审核程序标准先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标准后,在申请书上由审核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

3、审定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4、审核上报

对不属于本局许可范围的,在局领导同意审核意见签字后上报。

5、制证及文书

对属于本局许可范围的申请,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证,对符合标准的制证、登记、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6、发证并告知

通知申办人领证、领申办材料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7、立卷归档

审批、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批、审核过程的文书材料归档。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市政务中心二楼365备用线路检测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835-2611299